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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作者: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1-11 13:51:59
嘉兴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定名为嘉兴市保险行业协会。
第二条 协会是商业保险公司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行业联合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国家对保险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配合保险监管部门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险业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第四条 协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嘉兴市民政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点设在浙江省嘉兴市。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二)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组织制定保险业产品、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指导性或标准化条款,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对外发布;
(四)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五)进行自律管理,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会员,可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提请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等惩戒措施。
第七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积极参与政府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政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同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市场主体的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行业、会员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认真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化解各种矛盾,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上报重大投诉事件,做好业务主管单位批转的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五)组织会员开展业务、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
(六)整合宣传资源,大力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市场主体法律意识,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七)经业务单位授权和委托,开展保险职业与实务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
(八)加强与国内外协会组织间的交流和合作,借鉴先进做法,支持保险业参与国际竞争,维护保险业利益;
(九)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八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凡经浙江保监局批准成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会员,以体现自律意愿,提出服务需求。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经浙江保监局批准并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机构;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1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继任协会职务。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或由理事授权协会秘书处审查后,申请单位按协会规定办理入会手续即成为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付清应缴纳协会的一切费用;
(三)单位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该会员如申请重新入会,按新会员对待;
(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参与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对协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协会制定的各项共同规则,执行协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接受协会的调查咨询,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五)按期缴纳会费和协会决议要求交纳的其它费用;
(六)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建立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的事项;
(五)决定会费收缴原则和具体办法以及拖欠会费的处罚措施;
(六)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2年,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并在批准时限内完成换届。申请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由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协会工作;
(四)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秘书长及会长的会费支出权限;
(四)决定会员入会和退会;
(五)决定设立、撤并秘书处办事机构、职能部门和专门委员会,聘任各部门负责人和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六)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七)决定副秘书长、顾问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任;
(八)制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九)制定秘书处内部管理各项制度;
(十)承办业务主管单位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一)审议和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会长主持召集。当会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会长召集或主持。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单位的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单位或理事临时动议修改行规行约内容的,需由5名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至少由5名以上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对理事会负责,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中的(一)、(二)、(四)、(五)、(七)、(八)、(九)、(十)、(十一)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经协会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也可由秘书长担任。保险行业协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各1名(原则上产、寿分设),副会长2名(原则上产、寿分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人选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也可由理事会推荐。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二十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职基本条件,参照《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会长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当地保险市场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四)主持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五)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
(六)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七)签发协会重要文件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决定理事会授权处理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授权代其履行职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签发协会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的,或因其他原因离任的,经理事会研究,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可提前离任。会长、副会长提前离任的,可提前改选。会长离任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一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在协会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调离保险行业的,应由原单位在1个月内提出人员变动申请,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的继任负责人接任或重新进行提名选举。
第三十二条 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应建立健全劳资制度、党建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秘书处工作人员要实现专职化、专业化。秘书处应制定人、财、物等各项管理办法,细化各项办事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理顺工作机制。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为协会常设专职职位,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协会根据需要可设副秘书长1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也可以由会长、2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秘书长、副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不得在保险业内兼任其他职务。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在当地有一定威望,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热心协会工作;
(二)为人遵纪守法、公正廉洁、品行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从事金融保险工作10年以上或在政府机关担任过领导职务(正科级以上);
(四)身体健康;
(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秘书长在任期内年龄一般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特殊情况经理事会表决,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可以继续担任。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组织落实理事会会议的具体事项;
(三)提名各内设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主持协会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并交理事会决定;
(四)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五)签发协会日常文件;
(六)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在任期内出现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的,由理事会予以罢免;秘书长履职不当,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也可由浙江保监局提议理事会予以罢免。秘书长因故离任的,经理事会研究,并报浙江保监局审查同意,可提前离任。秘书长提前离任后,经会长提议,可由理事会指定临时秘书长或经选举程序产生新任秘书长。秘书长离任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以行业选拔与社会招聘相结合的方式,选聘专职工作人员。协会应逐步优化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年龄结构,建立一支以年富力强人员为主的队伍,保证秘书处建设的高起点、规范化和长期化。社团秘书处录用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合格;
(二)40周岁以下;
(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保险、金融、经济、会计、审计、法律、中文、计算机专业毕业;
(四)具有一定经济、金融、保险、法律或国家机关工作经历。
第三十九条 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在协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会员单位可以根据性质或需要,成为不同专业委员会的成员。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理事会协商确定,委员由会员单位选派。专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研究专业领域发展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入会费、年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协会经费管理办法收取会费。经费额度的确定,既要满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为有效地为会员服务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度1月份编制上年度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查,同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资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的,应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瓜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十六条 协会预算外的大型活动需临时筹集经费时,须征得参加活动的理事单位同意。
第四十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须向会员单位和社会选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本地区平均工资待遇并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实际情况,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研究确定,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障以及退休制度,参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订
第四十八条 协会章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协会修订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协会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项。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9年12月14日召开的协会五届四次理事会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浙江保监局审核同意,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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